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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10)103号文件《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

更新时间:2025-01-01 21:40:15

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

通 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市建设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建设项目管网配套费一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企业支付的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计入房价,不得再向购房业主收取供暖、供水、燃气、综合布线等各类开户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管网配套费,不列入市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减免范围。采用地源热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无需城市供暖管网的工程可免交供热管网建设费。对项目采取住宅产业化、节能低碳等措施的工程,在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返还。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2元(路桥60元,排水15 元,环卫5 元,供热25 元,供水20 元,燃气22 元,综合布线5 元)收取,其中生产、办公、仓储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80 元(路桥60 元,排水15 元,环卫5 元)收取,需集中供热、供气、供水、布线的,按实际需要分别缴纳管网建设费(供热40 元,供水20 元,燃气22 元,综合布线5 元)。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所有建设项目,未经市政府许可,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管理及业务流程仍按《青州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财预外字[2006]1 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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